決策機制的失衡和對市場的不敏感,是不少國企共同存在的問題。在國企改革高峰期的時候,如何讓公司治理結構發揮出應有作用,或許比并購重組或資產注入更重要。
近日,一封關于舉報長虹集團公司董事長涉嫌嚴重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公開舉報信在網絡發酵。根據舉報信內容,長虹集團公司董事長涉嫌在等離子業務岌岌可危之時,通過不正當程序與合肥有關方面簽署了合肥鑫昊等離子項目協作備忘錄,由此導致長虹公司數十億元重大損失。對此,長虹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已注意到網傳消息,正向相關部門領導匯報,政府對此早有定論。
作為家電業的傳統老大和四川國企改革的龍頭,長虹舉報事件引起廣泛關注不難預料。但就目前而言,社會輿論不宜擔當仲裁者,對舉報人所舉報內容性質的鑒定,需要等上級部門調查給出最終結論。在這件事上,等待比輕易評判更有價值。輕易評判舉報動機,判定事情是非,對于舉報人和舉報對象都可能不公正,這在過去不是沒有發生過。
不妄下斷語,不是說不能思考。無論舉報信具體細節如何,長虹巨額投資等離子項目導致虧損,是不爭的事實。正是基于這個事實,才有了這封網傳舉報信。但類似事情并非長虹獨有,只不過,多數沒有像長虹舉報事件這樣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而是要么淹沒在公司財報里,要么隨著時間淡化。長虹舉報事件如同提了個醒,令公眾思考:如何減少國企投資失敗的概率,在機制設計上如何盡可能避免。
答案并不難找。一方面,盡管國有企業已經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但一般情況下,國企董事長由上級任命,其行政級別通常處在公司決策層塔尖位置。而公司董事會等決策機制,要么由內部人組成,要么與經理人高度重合,因此形成了事實上的董事長負責制,公司治理結構很難起到制衡、勘誤作用。如果長虹投資等離子項目前,其他決策層人員能夠使用真正的投票權,或許就有另一個結果。
另一方面,雖然國企的主要負責人通常在內部擁有過大權重,但在外部其權力又受到種種制約。即使是長虹這樣的一般競爭性企業,在決策時也很難完全遵循企業思維,而必須將隸屬行政關系、地方利益等也包括進決策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越是對地方財政有重大影響的國企,其企業經營自主權越需要與地方政府分享。這再度增加了企業決策的風險性。長虹選擇沒有市場前景的等離子項目而非液晶,假如不是利益輸送的話,是否有保證當時相對穩定的等離子產品利潤和地方就業的考慮?
無論長虹舉報事件最后如何定論,決策機制的失衡和對市場的不敏感,是不少國企共同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也是加快推進國企改革的主要原因所在。這一事件同時提醒我們,在國企改革高峰期的時候,如何讓公司治理結構發揮出應有作用,或許比并購重組或資產注入更重要。 |